车主竟还要“倒贴”2021年下半年,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了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。使用该车近两年后,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,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,给其造成巨大损失,遂提起诉讼,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,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。
终审改判:车主“倒贴”2021年温州一家路虎4S店同样因为未告知车主PDI检修记录,一审被判“退一赔三”赔偿三倍购车款计314.4万元。在二审中,法院改判路虎4S店赔偿车主35万元,并且驳回车主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人民法院报认为,这种“非黑即白”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。如果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,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判决“退一赔三”,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。但如果经销商未告知的信息对购车者实质影响不大,特别是在经销商并无明显隐瞒意图的情况下,是否仍应一律认定为消法规定的“欺诈”,是值得讨论的重点问题。
而在宾利“退一赔三案”终审中,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:
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窗帘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,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、制动系统、悬架系统、安全系统,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,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、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。相应修复措施轻微,花费时间较短,故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。
金贝棋牌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,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,但尚不构成欺诈,不应适用“退一赔三”的惩罚性赔偿规定。 (责任编辑:金贝棋牌) 本文地址:/shushilawei/20210221/18855.html